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77號聲 請 人 葉喬飛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折抵刑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5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聲請以其所受羈押日數54日,與其被判處之併科罰金5萬元折算50日之數額相折抵,惟應如何執行刑期折抵係屬裁判確定後檢察官之執行事項,已非法院權限範圍,自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自應向檢察機關為之,其誤向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