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9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0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林麗娜被 告 曾榮貴上列聲請沒收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部分倒數第七行關於「107年7 月5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 年5 月11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