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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48 號刑事宣示筆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84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一宏選任辯護人 陳宗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偵字第3754號)後,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竹簡字第752 號),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7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玉琪書記官 李念純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一宏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一宏係址設新竹市○○區○○路○○號杰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杰達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申請領用統一發票後,再於民國

103 年5 月至104 年4 月間此段期間,以杰達公司名義,接續開立如附表所示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67 萬8,63

5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15紙,分別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買受營業人充當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使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如附表所示之買受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73萬3,933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郭維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李念純

法 官 蔡玉琪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附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幣別:新臺幣)┌──┬────────┬───┬──────┬─────┬──────┐│編號│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提出扣抵稅額││ │ │票張數│ │ │ │├──┼────────┼───┼──────┼─────┼──────┤│ 1 │集富企業有限公司│ 12 │ 4,571,601元│ 228,580元│ 228,580元│├──┼────────┼───┼──────┼─────┼──────┤│ 2 │優富利有限公司 │ 1 │ 4,000,051元│ 200,003元│ 200,003元│├──┼────────┼───┼──────┼─────┼──────┤│ 3 │泰億企業社 │ 2 │ 6,106,983元│ 305,350元│ 305,350元│├──┼────────┼───┼──────┼─────┼──────┤│合計│ │ 15 │14,678,635元│ 733,933元│ 733,933元│└──┴────────┴───┴──────┴─────┴──────┘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裁判日期:201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