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宗敏具 保 人 蔡美慧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440號、第8941號、第1004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蔡美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宗敏所涉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由具保人蔡美惠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9 年3 月4 日上午9 時40分、109 年3 月5日上午9 時40分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於同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 份(訴字卷一第133 頁)、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訴字卷一第134 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訴字卷二第227 頁)、被告之送達證書2 份(訴字卷二第269 、271 頁)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
2 份(訴字卷二第273 、275 頁)、新竹市警察局109 年4月8 日竹市警刑字第1090009527號函及所檢附拘票2 份、拘提報告書1 份暨照片2 張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 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