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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金訴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宗訓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宗訓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宗訓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其對於所涉罪名均已坦承不諱,已無串供滅證之虞,顯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然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準備程序中坦承其所涉之全部犯行,衡諸常情,應無勾串、滅證之虞,是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自108 年1 月22日起除禁止接見通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傅曉瑄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裁判日期: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