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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秩易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秩易字第1號聲請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處罰人 林祐維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秩字第5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祐維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林祐維(本院新竹簡易庭107 年度竹秩字第51號裁定及聲請書誤載林佑維)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以107 年度竹秩字第51號裁定處罰鍰5,000 元,該裁定於107 年10月8 日確定。本件執行通知單分別於107 年11月9 日補充送達、同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生效至被處罰人之上開住所、居所,而執行通知單載明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惟其逾期未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新竹簡易庭函文

1 紙及107 年度竹秩字第51號裁定1 份、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07 年11月14日函文暨送達證書各1 紙、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1 紙、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送達證書1 紙及照片1 張在卷可稽,應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5,000 元,依上開規定,以900 元折算1 日已逾5 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