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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秩易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秩易字第3號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處罰人 林家誼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秩字第64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家誼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林家誼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

107年9月10日以107年度竹秩字第64號裁定裁處罰鍰5,000元,並於107年10月8日確定,移送機關於上開裁定確定後之107年11月3日以執行通知單送達於被處罰人之住所,通知被處罰人繳納罰鍰,於同日並由被處罰人之母親收受,惟迄今未完納罰鍰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本院新院平刑安107竹秩64 字第34780號函文影本、本院107年度竹秩字第64號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準此,本件送達合法,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5,000元,依上開規定,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計算式:

5,000元/900元=5.56日,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2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裁判日期: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