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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竹簡字第 12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12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正進被 告 詹鎮吉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09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正進共同犯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違反停工通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詹鎮吉共同犯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違反停工通知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統信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違反停工通知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正進、詹鎮吉所為,均係犯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違反停工通知罪。另被告陳正進為被告統信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其既因執行業務犯勞動檢查法之罪,是被告統信營造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

(二)被告陳正進、詹鎮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陳正進、詹鎮吉未依規定設置相關防墜設施,致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以停工後,未妥適改善勞動環境之安全,竟違反停工通知仍派員施作工程,致所派勞工有安全危害之虞,實屬不該,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陳正進、詹鎮吉就本案犯行之分工角色及支配程度,暨其等犯罪之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對被告統信營造有限公司科以罰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檢查法第3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995號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區○○街○○號1樓兼代 表 人 陳正進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鄰○○00號

之7居高雄市○○區○○街○○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詹鎮吉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統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統信公司)承攬「新竹縣二重國民小學北棟及東一棟校舍拆除重建工程」(下稱上開工程),陳正進為統新公司負責人,詹鎮吉為上開工程現場工作場所負責人。上開工程於民國108年5月7日11時許施工期間,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派員到場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使勞工於高差2公尺以上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從事工作時,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使勞工有發生立即墜落危險之虞,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並於當日通知詹鎮吉立即停工改善,停工時間自108年5月7日11時至108年6月5日11時止,停工範圍為「東棟2樓及3樓頂板邊緣、2樓及3樓施工架、東棟2樓梯間」。然詹鎮吉收受上開停工處分,經與陳正進討論後,在上開停工區域未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復工檢查合格前,仍要求不知情之員工逕行繼續施工。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派員於108年5月17日前往施工地點進行復工檢查,發現前開停工範圍之東棟3樓板及2樓梯間等場所未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復工認可,逕自派員從事模板組立作業,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進及詹鎮吉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員工陳吉皇之證述相符,並有108年5月7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營造工程檢查會談紀錄、108年5月17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談話記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停工通知書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正進等人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陳正進、詹鎮吉及統信公司所為,均係涉嫌違反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之罪嫌。被告統信公司請依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2項處以同法條第1項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檢察官許大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李孟芳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