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方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736、1878、2031、7445、7477、837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黃方哲犯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寄藏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之記帳本玖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方哲明知謝明志前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編號1 至75所示木材(紅檜18件、臺灣扁柏2 件、臺灣肖楠7 件、牛樟48件,下合稱系爭木材)均屬盜伐之森林主產物(謝明志違反森林法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竟基於寄藏贓物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6 月間某日時許起至107 年
1 月間某日時許止,與謝明志約定每月收取新臺幣(下同)3000至5000元之報酬,提供其位在苗栗縣○○鄉○○村○○○00號處所,接續受寄謝明志交付之系爭木材。嗣為警方於
107 年2 月5 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77所示木材及物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方哲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坦承不諱(見偵1878卷第57至59、96至
101 頁、原訴卷1 第421 至426 頁、原訴卷2 第57至6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明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1736卷1 第6 至10頁、偵1736卷3 第27至29頁),並有本院107 年度聲搜字第42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7 年2 月5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受執行人:被告,執行處所:苗栗縣○○鄉○○村○○○00號)、員警於107 年2 月5 日在苗栗縣○○鄉○○村○○○00號處所搜索扣押現場照片81張、同案被告謝明志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6 年12月15日至
106 年12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1 份【編號O-1 ~O-4 】、新竹林管處107 年5 月31日竹政字第1072211178號函及檢附之森林主副產物被害價格查定書(NO:461B)及林產物價金查定表各1 份、107 年2 月5 日竹東工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
NO:461B)1 份、107 年2 月5 日於苗栗縣○○鄉○○村○○○00號被告住處查扣贓物照片75張、107 年2 月6 日新竹林管處處理違反森林法案件查扣贓物林木判別報告書1 份、本院106 年聲監字第489 號、107 年聲監續字第6 號通訊監察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1878卷第74至85、88至94頁、偵
17 36 卷1 第23至24頁、偵1736卷3 第126 、132 至140 、
156 至157 頁、偵7445卷3 第101 至103 、110 至112 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附表編號1 至75所示紅檜18件、臺灣扁柏2 件、臺灣肖楠7
件、牛樟48件,均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7 月10日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公告之貴重木,且為無合法來源之贓物等情,有前揭新竹林管處函檢附資料附卷可參。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0條第1 項之寄藏贓物罪。又森林法第50條第1 項之寄藏贓物罪係刑法第349 條普通贓物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從重處斷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森林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論處。
㈡被告於106 年6 月間某日時許起至107 年1 月間某日時許止
,在苗栗縣○○鄉○○村○○○00號處所,數次寄藏贓物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系爭木材為貴重木
,數量與重量龐大,無任何合法來源之證明文件,顯為同案被告謝明志取得之不法來源,竟貪圖不法利益而寄藏之,無異於助長竊取森林主產物之惡行,所為對自然生態、森林林相之維護及野生植物之保育實已造成相當危害,又造成原所有權人追贓困難,助長財產犯罪之歪風,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為憑(見原訴卷1 第156頁),素行尚佳,系爭木材均已交由新竹林管處竹東工作站保管。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藝品加工,平均月入3 至4 萬元,未婚,無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原訴卷2 第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情,已如前
述,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為本案犯行,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查及科刑程序,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然為使被告深切反省,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本院認亦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被告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法治觀念,兼觀後效。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刑事裁判之執行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為妥適之指定。倘被告於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77所示記帳本9 本為被告所有及本案犯罪所
用。扣案如附表編號76所示背架2 個為同案被告謝明志所有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1878卷第96至101頁),足認記帳本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背架部分因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本案寄藏贓物犯行獲得報酬約3 萬元,業據其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原訴卷2 第58頁),足認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系爭木材均交由新竹林管處竹東工作站保管等節,有竹東工
作站贓物保管明細表1 份為證(見偵1736卷3 第134 至135頁),足見系爭木材實質已發還管理機關即新竹林管處,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森林法第50條第1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 表 │├──┬────────────────────────┤│編號│樹種、數量、重量(贓物保管明細表之編號,見偵1736││ │卷3 第134 至135 頁) │├──┼────────────────────────┤│1 │臺灣肖楠幹材1塊,重49公斤(編號B01) │├──┼────────────────────────┤│2 │臺灣肖楠樹瘤1塊,重10公斤(編號B02) │├──┼────────────────────────┤│3 │臺灣肖楠樹瘤1塊,重35公斤(編號B03) │├──┼────────────────────────┤│4 │紅檜生立木根材1塊,重18公斤(編號B04) │├──┼────────────────────────┤│5 │紅檜生立木根材1塊,重16公斤(編號B05) │├──┼────────────────────────┤│6 │紅檜生立木根材1塊,重4公斤(編號B06) │├──┼────────────────────────┤│7 │紅檜生立木根材1塊,重3公斤(編號B07) │├──┼────────────────────────┤│8 │臺灣肖楠樹瘤1塊,重16公斤(編號B08) │├──┼────────────────────────┤│9 │臺灣肖楠殘材1塊,重6公斤(編號B09) │├──┼────────────────────────┤│10 │紅檜樹瘤1塊,重6公斤(編號B10) │├──┼────────────────────────┤│11 │紅檜樹瘤(活瘤)1塊,重6公斤(編號B11) │├──┼────────────────────────┤│12 │紅檜角材1塊,重9公斤(編號B12) │├──┼────────────────────────┤│13 │紅檜片狀樹瘤1塊,重4公斤(編號B13) │├──┼────────────────────────┤│14 │紅檜片狀樹瘤1塊,重2公斤(編號B14) │├──┼────────────────────────┤│15 │紅檜幹材1塊,重28公斤(編號B15) │├──┼────────────────────────┤│16 │紅檜圓凳成品1個,重22公斤(編號B16) │├──┼────────────────────────┤│17 │紅檜圓凳成品1個,重23公斤(編號B17) │├──┼────────────────────────┤│18 │紅檜角材1塊,重35公斤(編號B18) │├──┼────────────────────────┤│19 │紅檜樹瘤1塊,重5公斤(編號B19) │├──┼────────────────────────┤│20 │紅檜樹瘤1塊,重12公斤(編號B20) │├──┼────────────────────────┤│21 │紅檜樹瘤1塊,重29公斤(編號B21) │├──┼────────────────────────┤│22 │臺灣扁柏樹瘤成品(活瘤)1 塊,重16公斤(編號B22)│├──┼────────────────────────┤│23 │紅檜樹瘤1塊,重15公斤(編號B23) │├──┼────────────────────────┤│24 │臺灣肖楠樹瘤1塊,重70公斤(編號B24) │├──┼────────────────────────┤│25 │臺灣肖楠小塊邊材1袋,重19公斤(編號B25) │├──┼────────────────────────┤│26 │臺灣扁柏樹瘤成品1塊,重19公斤(編號B26) │├──┼────────────────────────┤│27 │紅檜彌勒佛雕刻成品,重7公斤(編號B27) │├──┼────────────────────────┤│28 │牛樟殘材1塊,重30公斤(編號B28) │├──┼────────────────────────┤│29 │牛樟殘材1塊,重29公斤(編號B29) │├──┼────────────────────────┤│30 │牛樟殘材1塊,重40公斤(編號B30) │├──┼────────────────────────┤│31 │牛樟殘材1塊,重20公斤(編號B31) │├──┼────────────────────────┤│32 │牛樟殘材1塊,重29公斤(編號B32) │├──┼────────────────────────┤│33 │牛樟殘材1塊,重111公斤(編號B33) │├──┼────────────────────────┤│34 │牛樟殘材1塊,重42公斤(編號B34) │├──┼────────────────────────┤│35 │牛樟殘材1塊,重67公斤(編號B35) │├──┼────────────────────────┤│36 │牛樟殘材1塊,重31公斤(編號B36) │├──┼────────────────────────┤│37 │牛樟殘材1塊,重30公斤(編號B37) │├──┼────────────────────────┤│38 │牛樟殘材1塊,重30公斤(編號B38) │├──┼────────────────────────┤│39 │牛樟殘材1塊,重49公斤(編號B39) │├──┼────────────────────────┤│40 │牛樟殘材1塊,重10公斤(編號B40) │├──┼────────────────────────┤│41 │牛樟殘材1塊,重35公斤(編號B41) │├──┼────────────────────────┤│42 │牛樟殘材1塊,重18公斤(編號B42) │├──┼────────────────────────┤│43 │牛樟殘材1塊,重16公斤(編號B43) │├──┼────────────────────────┤│44 │牛樟殘材1塊,重4公斤(編號B44) │├──┼────────────────────────┤│45 │牛樟殘材1塊,重3公斤(編號B45) │├──┼────────────────────────┤│46 │牛樟殘材1塊,重16公斤(編號B46) │├──┼────────────────────────┤│47 │牛樟殘材1塊,重6公斤(編號B47) │├──┼────────────────────────┤│48 │牛樟殘材1塊,重6公斤(編號B48) │├──┼────────────────────────┤│49 │牛樟殘材1塊,重6公斤(編號B49) │├──┼────────────────────────┤│50 │牛樟殘材1塊,重9公斤(編號B50) │├──┼────────────────────────┤│51 │牛樟殘材1塊,重4公斤(編號B51) │├──┼────────────────────────┤│52 │牛樟殘材1塊,重2公斤(編號B52) │├──┼────────────────────────┤│53 │牛樟殘材1塊,重28公斤(編號B53) │├──┼────────────────────────┤│54 │牛樟殘材1塊,重22公斤(編號B54) │├──┼────────────────────────┤│55 │牛樟殘材1塊,重23公斤(編號B55) │├──┼────────────────────────┤│56 │牛樟殘材1塊,重35公斤(編號B56) │├──┼────────────────────────┤│57 │牛樟殘材1塊,重5公斤(編號B57) │├──┼────────────────────────┤│58 │牛樟殘材1塊,重12公斤(編號B58) │├──┼────────────────────────┤│59 │牛樟殘材1塊,重29公斤(編號B59) │├──┼────────────────────────┤│60 │牛樟殘材1塊,重16公斤(編號B60) │├──┼────────────────────────┤│61 │牛樟殘材1塊,重15公斤(編號B61) │├──┼────────────────────────┤│62 │牛樟殘材1塊,重70公斤(編號B62) │├──┼────────────────────────┤│63 │牛樟殘材1塊,重19公斤(編號B63) │├──┼────────────────────────┤│64 │牛樟殘材1塊,重19公斤(編號B64) │├──┼────────────────────────┤│65 │牛樟殘材1塊,重7公斤(編號B65) │├──┼────────────────────────┤│66 │牛樟殘材1塊,重30公斤(編號B66) │├──┼────────────────────────┤│67 │牛樟殘材1塊,重29公斤(編號B67) │├──┼────────────────────────┤│68 │牛樟殘材1塊,重40公斤(編號B68) │├──┼────────────────────────┤│69 │牛樟殘材1塊,重20公斤(編號B69) │├──┼────────────────────────┤│70 │牛樟殘材1塊,重29公斤(編號B70) │├──┼────────────────────────┤│71 │牛樟殘材1塊,重111公斤(編號B71) │├──┼────────────────────────┤│72 │牛樟殘材1塊,重42公斤(編號B72) │├──┼────────────────────────┤│73 │牛樟殘材1塊,重67公斤(編號B73) │├──┼────────────────────────┤│74 │牛樟殘材1塊,重31公斤(編號B74) │├──┼────────────────────────┤│75 │牛樟殘材1袋,重30公斤(編號B75) │├──┼────────────────────────┤│76 │背架2個 │├──┼────────────────────────┤│77 │記帳本9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