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志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98號、108年度偵字第6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魏志中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675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人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快刻立手機維修店名片、手機保固卡、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現場照片6 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 份、侵害商標權商品照片41張、市值估價單1紙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月22日歷經二次修正,且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次刑法既已整體及全盤修正沒收章節,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有關沒收實體法之規定,原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不再適用早於本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此觀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即明。惟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記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

(一)被告魏志中明知「APPLE Logo」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蘋果」商標圖樣中文(註冊/審定號:00000000)業由美商蘋果電腦公司【APPLECOMPUTER ,INC . (下稱蘋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分別取得指定使用如附表所示等商品類別之商標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蘋果公司同意,不得就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亦明知其於107 年1 月間某日,向中國深圳市華夏有限公司購入如附表所示之手機內部零件排線、手機觸控螢幕面板及手機電池等物係仿冒上開蘋果公司商標之商品。仍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於同年2 、3 月間某日起,在其經營位於新竹市○○○○○街○○號之快刻立手機維修新竹店內,於不特定顧客來店維修各型號之蘋果廠牌手機時,販售上開仿冒商品以牟利,而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嗣因民眾檢舉,蘋果公司遂委任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派員於107 年9 月3 日至該店面,以新臺幣2,800 元之價格,委由店員維修更換蘋果廠牌手機觸控螢幕面板後,經鑑定確認該手機觸控螢幕面板為仿冒商標商品。復經警於108 年2 月21日持本院核發之所搜索票,至該店面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所示侵害蘋果公司商標權之商品,再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因被告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表示不予追究刑責等情,認以不起訴為當,故以108 年度偵字第67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又被告犯前揭案件,並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經送蘋果公司指定之授權服務供應商神腦國際之員工鑑定實體樣品,確係仿冒蘋果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亦有本院108 年度聲搜字第63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8 年2 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快刻立手機維修店名片暨維修保固卡、現場照片【快刻立手機維修】6 張、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蘋果公司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鑑定能力證明書、APPLE 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暨其附件附卷可佐(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754號偵查卷第15頁、第16至18頁、第20頁、第30至31頁、第35至36頁、第42至43頁、第45至58頁、第62至63頁、第64至78頁),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之本件仿冒商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附表: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 │指定使用商品類別│侵害商標權商品│商品數量│├──┼──────┼──────┼────────┼───────┼────┤│ 1 │ 00000000 │ Apple Logo │晶片、半導體、積│手機內部零件排│ 61件 ││ │ │ │體電路 │線 │ │├──┼──────┼──────┼────────┼───────┼────┤│ 2 │ 00000000 │ Apple Logo │行動電話、顯示器│手機觸控螢幕面│ 40件 ││ │ │ │ │板 │ │├──┼──────┼──────┼────────┼───────┼────┤│ 3 │ 00000000 │ Apple Logo │電池組 │手機電池 │ 3件 │├──┼──────┼──────┼────────┤ │ ││ 4 │ 00000000 │ 蘋果 │電池組 │ │ │└──┴──────┴──────┴────────┴───────┴────┘

裁判日期: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