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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3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9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中信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中信與告訴人劉芳純係夫妻,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其

2 人於民國107 年12月1 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其2 人位於新竹縣○○鄉○○街○○號之住處前,因故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告訴人所有之平板電腦(品牌:APPL

E ;型號:IPAD)摔擲在地,並持長柄柴刀1 把(未扣案)朝該平板電腦之螢幕揮砍,致該平板電腦螢幕破裂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裁判案由:毀損
裁判日期: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