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信瑲選任辯護人 楊惠琪律師上列被告因犯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61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沛文書記官 林欣緣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信瑲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信瑲自民國96年7月23日至105年9月14日受僱於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發公司),擔任研發部副理,負責設計電路圖及管理轄下工程師等業務,係受兆發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且有簽署保密協議書及離職員工信函,約定受僱期間所產生或創作之構想、概念、發明、發現、改良、公式、程序、製造技術、著作權或經營秘密,無論有無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半導體光罩權、其相關權利與利益均歸兆發公司所有。於民國105年間,兆發公司電路板佈局部門專案副理傅宏澧(已歿,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與黃信瑲均有意離職,傅宏澧先央請不知情之友人蘇永霖於105年6月29日成立崧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崧泰公司),由傅宏澧實際負責崧泰公司之營運管理,其後傅宏澧及黃信瑲為求快速開展崧泰業務,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與崧泰公司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兆發公司利益之背信犯意聯絡,由傅宏澧於105年7月15日離職前某時、黃信瑲於105年9月14日離職前某時,將其等任職於兆發公司時,因職務而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兆發公司影音延長器等專案電路板電路圖及電路佈局圖等檔案,陸續以隨身碟等電磁儲存設備重製後攜至崧泰公司,再由黃信瑲於106年2、3月間某日,將其中M1600AH1-A1專案電路板電路佈局圖上傳至崧泰公司所有之商品介紹網頁,作為該公司商品販售,以此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兆發公司。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2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公訴意旨認被告黃信瑲如犯罪事實要旨欄所示之行為,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重製著作財產權罪嫌,惟依同法第100條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而本案告訴人兆發公司與被告業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1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88號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及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是就被告被訴上開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有罪之背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至於案內關於傅宏澧之扣案物部分,因非屬於黃信瑲之物,其沒收與否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劉得為、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林欣緣
法 官 黃沛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扣案電磁紀錄名稱 路徑/來源 檔案數量 1 HP100_4K_00000000_2100.DSN 黃信瑲住家電腦 1 2 M1600AH1-A1專案 傅宏澧電腦 14 3 MMS-288 傅宏澧電腦 13 4 MMS-520 黃信瑲公司電腦 3 5 MMS-530 黃信瑲公司電腦 13 6 M1600CH1-A1 黃信瑲公司電腦 22 7 M1600HH1-A1 黃信瑲公司電腦 20 8 M1600SH1-A1 黃信瑲公司電腦 20 9 AST1520 data sheet 黃信瑲公司電腦 1 10 AST1520 BOM 黃信瑲公司電腦 1 11 AST1520H_V1_00000000_1330_BOM 黃信瑲公司電腦 1
附表二編號 應沒收之物 備註 1 Acer手機1支(T02) 108院保542編號8 2 Asus手機1支(Z016D) 108院保542編號9 3 Acer筆記型電腦1台(E5-475)及電源線 108院保542編號12 4 筆記型電腦1台 108院保542編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