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傅宏澧選任辯護人 楊惠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傅宏澧自民國95年9月12日至105年7月15日期間,受僱於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發公司)擔任電路板佈局部門專案副理一職,負責接洽客戶以完成電路板線路圖佈局及走線等電路板繪圖工作,並管理部門轄下工程師;被告黃信瑲(另行審結)自96年7月23日至105年9月14日受僱於兆發公司,擔任研發部副理一職,負責設計電路圖及管理轄下工程師等業務。傅宏澧及黃信瑲均係受兆發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且有簽署保密協議書及離職員工信函,約定受僱期間所產生或創作之構想、概念、發明、發現、改良、公式、程序、製造技術、著作權或經營秘密,無論有無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半導體光罩權、其相關權利與利益均歸兆發公司所有,且依照渠等與兆發公司簽署之「保密合約」相關約定,渠等於受聘兆發公司期間所知悉之營業秘密,非經兆發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給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利用該營業秘密。傅宏澧因與兆發公司理念不合而萌生自立門戶之意,遂央請證人即不知情之友人蘇永霖成立崧泰科技有限公司(105年6月29日設立登記,當時傅宏澧尚未自兆發公司離職,下稱崧泰公司),由傅宏澧實際負責崧泰公司之營運管理。詎傅宏澧及黃信瑲為求快速開展崧泰業務,基於意圖銷售而非法重製、使用兆發公司著作權及意圖為自己與崧泰公司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兆發公司利益之背信犯意聯絡,由傅宏澧於105年7月15日離職前某時、黃信瑲於105年9月14日離職前某時,將其等任職於兆發公司時,因職務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兆發公司影音延長器等專案電路板電路圖及電路佈局圖,陸續以隨身碟等電磁儲存設備違規重製後,攜至崧泰公司。嗣由黃信瑲於106年2、3月間某日,將其中M1600AH1-A1專案電路板電路佈局圖上傳至崧泰公司所有之商品介紹網頁,作為該公司商品販售,以此方式侵害屬於兆發公司所有之專案電路圖、電路板電路佈局圖著作權。因認傅宏澧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重製著作財產權罪嫌以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傅宏澧於112年1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其本件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於黃信瑲被訴部分,將由本院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黃怡文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