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聲 請 人 林昭錡代 理 人 王志陽律師
王新發律師被 告 余筱菁上列被告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余筱菁因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惟本院依明顯合理之確信,認為交付審判程序相關法律,其中刑事訴訟法第258之3條第4項之規定(按即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大法官前開解釋之意旨,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即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如附件所示。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