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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6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6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巫展瑋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王一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108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展瑋因涉犯擄人勒贖等案件,偵查中即已就其所知如實供承,若經審理詰問相關人證完畢,被告自無再與本案共犯、證人勾串之可能與必要,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亦無逃亡之動機,故本案若經庭訊完畢,應無繼續羈押必要,被告也定會信守承諾隨傳隨到,不會妨礙日後執行程序,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巫展瑋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8日訊問被告,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卷附共犯、被害人證述及書證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其涉犯刑法30

2 條第1 項私行拘禁罪、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第347 條第1 項擄人勒贖罪、第328 條第1 項強盜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述與其他共犯及證人所述彼此歧異,認有串供之虞,且所涉擄人勒贖及強盜部分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常理推斷,不無有逃亡規避重罪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裁定自108 年8 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查,被告前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 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已於108 年11月21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且本案就聲請傳喚之證人已交互詰問完畢而辯論終結,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經本院以108年度原重訴字第2 號裁定撤銷對被告之羈押在案,準此,自被告108 年11月21日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