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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7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5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雄前犯殺害尊親屬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