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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7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8號

108年度聲字第1788號聲 請 人

即被 告 孫建祥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5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之聲請停止羈押併撤銷羈押人身處分狀、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孫建祥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02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8 年6 月21日起羈押3 月,復因羈押期間將至,於10

8 年9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又於108 年11月21日再次延長羈押2 月。茲因聲請人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284 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108 年12月5 日移至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此有該案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卷可參,故被告已非受本院羈押,被告兩次聲請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日期: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