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3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慶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慶興前犯貪污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又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訴字第4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