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嘉政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嘉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嘉政前犯搶奪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8年度訴字第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