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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詹秉浚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詹秉浚,前因違反妨害性自主及兒少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下列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1.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聲字第40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9 月,2.新竹地檢署105 年執敬字第2385號之1 執行指揮書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3.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上訴字第30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4.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上訴字第18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5.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上訴字第18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6.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上訴字第1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受刑人業已就如上列之罪多次具狀向新竹地檢聲請更定其刑,均未獲回應,受刑人已執行4 年8 月近二分之一刑期,對受刑人之累進處遇、妨性案件上課評估、假釋申報等已造成實質上之損害,該署未依法申報更定其刑,容有未洽,爰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58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受刑人詹秉浚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侵訴字第4 號判決判處罪刑,嗣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侵上訴字第264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年、1 年、被訴某部分無罪,嗣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7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之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0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9 月,嗣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抗字第223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即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編號1 );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350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有期徒刑3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即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編號2 );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083號判決駁回上訴,嗣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

5 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即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編號3 );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5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嗣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判決,就其中1 罪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6 月,另1 罪則上訴駁回,嗣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41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即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編號4 、5 );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553號判決駁回上訴,嗣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即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編號6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首堪認定屬實。

(二)本件受刑人固以其所犯如上開所示各罪,現均已判決確定,其並已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然該署檢察官卻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因認檢察官執行指揮有所不當云云。然查,受刑人上開聲明異議之意旨,無非係就其所犯數罪請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該署檢察官於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之時,雖尚未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然此核非屬檢察官積極指揮執行之內容或方法,揆諸前開說明,尚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準此,受刑人以其所犯之罪,檢察官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為由,而聲明異議,尚非可取。綜上說明,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另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之日期係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有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按,而本院受理後函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有無依法函覆受刑人,經該署回函曾於108 年1月21日以竹檢錫執敬107 執聲他1307、1134字第1089002046號函覆受刑人略以:「台端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事,經查尚有後案審理中,俟該案判決確定後,再行核辦」,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按,是檢察官已為否准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倘受刑人對上開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服,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