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茂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茂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茂雄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茂雄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2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原交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裁判日期: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