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得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得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得鈺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得鈺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