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天秦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995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天秦因上訴需要與當時表達的意思不符,需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續字第38號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同年月11日開庭的錄音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之錄音光碟,係本案於偵查中之錄音,自非上開規定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範圍。又聲請人未具體指明究竟何處筆錄與當時表達意思不符之處,本院無從審酌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於107 年5 月3 日、同年月11日偵查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