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信躍選任辯護人 彭彥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751號),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記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191號」,應更正為「108年度偵字第5619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記載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191號」,經核應為「108年度偵字第5619號」,有顯然之錯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