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政強具 保 人 莊勝佑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字608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莊勝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政強所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莊勝佑於民國108 年8 月3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9 年2 月6 日下午2時5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於同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各3 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109 年3月13日竹縣湖警偵字第1090901004號函及所檢附拘票2 份、拘提報告書1 份暨照片2 張等附卷可稽(偵緝卷第21、22頁、本院卷第17、63、65、83至89、91、93頁)。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本院卷第97頁),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