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霖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635、8321、8324、8979、8980、9521、10210、10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霖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冠霖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訊問被告後,其坦承大部分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第305條恐嚇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在短時間內有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行之虞;其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部分,法定本刑最輕為無期徒刑,被告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而有高度逃亡可能之虞,具羈押原因,為確保本案將來審理及裁判之執行,避免有他人再度受害,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羈押;並於109年1月21日、3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9年5月4日訊問被告後,被告仍坦承大部分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被告涉犯多次加重竊盜及刑法第332第1項強盜殺人等罪仍嫌疑重大,且其所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部分,法定本刑最輕為無期徒刑,被告復自承躲債跑路中,顯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亦有高度逃亡可能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本案雖已辯論終結,惟經依比例原則權衡社會治安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等事項,認尚不得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程序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109年5月21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