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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志賢指定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949號、第7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志賢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

二、被告胡志賢因殺人案件,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遺棄屍體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之罪名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於案發後之108年6月2日曾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臺北,另有遺棄死者屍體之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行追訴及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自108年7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108年10月23日屆滿,經本院於108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遺棄屍體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被告自承有遺棄屍體犯行,且亦於案發後駕駛車輛前往臺北(見本院卷第330頁至第331頁),是被告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及湮滅證據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是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且其羈押必要性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手段為替代,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況被告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8年10月24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