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易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小玲選任辯護人 廖希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邱秀英選任辯護人 袁從楨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邱秀美選任辯護人 黃逸哲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彭聖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726號、109年度偵字第2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邱小玲係被告邱秀英、被告邱秀美之姪女;被告彭聖滿則為被告邱秀英之前夫(邱秀英、邱秀美及彭聖滿所涉侵入住居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緣被告邱小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與朱柏京兩願離婚時,因出售名下房產,獲有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之現金,而被告邱秀英、邱秀美擔心被告邱小玲遭騙,即自斯時起代被告邱小玲保管該筆款項,並按月發給被告邱小玲數千元不等之零用金。詎被告邱小玲因不願再委由被告邱秀英、邱秀美保管該筆款項,且與被告邱秀英、邱秀美就所餘現金數額有所爭執,亦明知該筆款項與被告邱秀英擔任代表人之告訴人光武世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光武世紀公司)無關,且與公益無涉之情形下,竟基於誹謗及妨害信用之犯意,於108年3月13日2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0鄰○○0號之居所內,利用上網設備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並以所申用之帳號「邱子庭」,在臉書上發表內容為:「各位大家請小心受騙這一家詐騙集團欠錢不還吃錢吃很大光武世紀不動產請小心受騙大家永遠記住這一家地址是在竹東這一家騙人家的錢都不還永遠都不還各位大家請小心永遠都欠錢不還半斤八兩喜歡打麻將欠錢不還欠人別人的錢都不還各位大家記住這一家詐騙集團」等不實事項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足以毀損告訴人光武世紀公司名譽及信用。又被告邱秀英於同日22時許,輾轉知悉上情,怒不可遏,即邀約被告邱秀美、彭聖滿一同前往被告邱小玲上址居所問罪,嗣抵達後,被告邱秀英、邱秀美及彭聖滿即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直奔2樓被告邱小玲臥室,由被告邱秀英、邱秀美出手毆打被告邱小玲並將被告邱小玲強拉下樓問罪,被告彭聖滿則在旁觀看、助勢,致被告邱小玲受有左頸創傷、左手腕紅腫等傷害,因認被告邱小玲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嫌、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被告邱秀英、邱秀美、彭聖滿則涉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邱小玲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犯誹謗罪嫌、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邱秀英、邱秀美、彭聖滿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則係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光武世紀公司、邱小玲分別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邱小玲;被告邱秀英、邱秀美、彭聖滿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院卷第201、207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