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震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36號,偵查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ADIDAS背包肆個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參照。被告洪震宇因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18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背包4 個,為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該案中被告自動繳回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 元,為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得,亦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宣告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震宇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4 月14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1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ADIDAS背包4 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 份、貞觀法律事務所於108 年11月20日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通訊軟體LINE群組訊息畫面翻拍照片1 幀、現場照片4 幀及扣押物品照片1 幀等附卷足佐,足認扣案之ADIDAS背包4 個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又被告為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犯行之犯罪所得500 元,經被告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自動繳回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收據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09 年銀保字第10號)1 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