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萬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18號,偵查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130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CASIO G-SHOCK 手錶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楊萬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查獲,嗣由本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3003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扣得之仿冒「CASIO G-SHOCK 」手錶(109 年度保管字第125 號),係仿冒「CASIO G-SHOCK」商標之物,有鑑定書在卷可佐,是扣案物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萬生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2 月10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130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CASIO G-SHOCK 手錶1 支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8 年6 月26日(108 )林法字第0067號函1 份及所附鑑定書2 份、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資料2 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2幀等附卷足佐,足認扣案CASIO G-SHOCK 手錶1 支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