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榮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982 號,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八卦漁網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榮郎違反漁業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刑隊(民國106 年1 月30日以保七五大刑偵字第106000040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61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 年6月9 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八卦漁網等物(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保字第196 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榮郎於106 年1 月間所涉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6 年5 月1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61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6 年6 月9 日以106 年度上職議字第692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07年6 月8 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八卦漁網1 張(保管字號:106 年度保字第196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6 年度偵字第1611號卷【下稱偵卷】第29頁),係被告所有,供犯漁業法第61條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偵卷第
7 頁),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前揭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