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懿珊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76號,偵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懿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以108年度偵字2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Burberry」商品等物(詳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字第189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770元為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並於108年10月24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8年度保字第189號),
經鑑定確係仿冒「Burberry」商標之商品,有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之鑑定證明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2紙附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之770元為被告為上開犯行之犯罪所得乙節,亦據其自承在卷,是亦應依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第455條之34,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羽君附 表:
┌──────┬───────────┬────────────┐│ 商標名稱 │ 商 標 權 人 │ 侵 害 商 標 物 │├──────┼───────────┼────────────┤│Burberry圖樣│英商布拜里公司 │仿冒Burberry商標之皮夾1 ││ │ │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