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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傑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執聲字第995 號,偵查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5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傑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以108 年度偵字第51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MCM 」商標之皮夾1 個、產品保固卡1 件、防塵袋1個、包裝盒1 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資料、鑑定報告書、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故本案扣案之仿冒「MC

M 」商標之皮夾1 個、產品保固卡1 件、防塵袋1 個、包裝盒1 個,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傑棟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7 月31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5195號為緩起訴處分後,依職權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於108 年

8 月21日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269 號處分書為駁回再議之處分,上揭緩起訴處分因而於108 年8 月2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8 年8 月21日起至109 年8 月20日,並於109 年8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前揭案號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而扣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蝦皮拍賣網站網頁翻拍照片3 幀、扣押物品及包裹標籤照片共5 幀、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07 年3 月5 日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鑑定能力證明書1 份、侵權市值表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2 份及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3 月23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P 號函1 份等附卷足佐,足認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附 表:

┌──┬────┬───────────┬───────────────┐│編號│商標名稱│商 標 權 人│扣案仿冒侵害商標商品名稱及數量│├──┼────┼───────────┼───────────────┤│1 │MCM │瑞士商提阿斯控股公司 │仿冒MCM 皮夾1 個 │├──┼────┼───────────┼───────────────┤│2 │MCM │瑞士商提阿斯控股公司 │仿冒MCM 防塵袋1 個 │├──┼────┼───────────┼───────────────┤│3 │MCM │瑞士商提阿斯控股公司 │仿冒MCM 產品保固卡1 件 │├──┼────┼───────────┼───────────────┤│4 │MCM │瑞士商提阿斯控股公司 │仿冒MCM 包裝盒1 個 │└──┴────┴───────────┴───────────────┘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