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90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香勝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偵字第110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與張美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父女,乙○○為避免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遭不明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遂於民國109年2月5日前某時許,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向不知情之張美琴索取身分證件及印章後,轉交予不知情之代書助理何瑞梅,製作以附表所示之土地為抵押物,乙○○為義務人兼債務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起訴書誤載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應予更正)予債權人張美琴之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復由乙○○於109年2月5日,持以前往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辦理附表所示之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宜,並由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109年2月6日將上開不實之普通抵押權(起訴書誤載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應予更正)設定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不動產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嗣甲○○以乙○○債權人身分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復查詢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就上開犯行於本院準備及簡式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9頁、第32頁),並有證人何瑞梅於偵查中之證述可佐(見他卷第85-86頁),復有附表所示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9年5月11日北地所登字第1090002213號函暨所檢附之土地設定登記申請書、土地地押權設定契約書、委託書及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等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見他卷第8-27頁、第32-6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四、爰審酌被告為避免土地遭強制執行,竟委請不知情之代書製作不實之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後,持以辦理普通抵押權登記,其行為損及地政機關就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案發時開白牌計程車為業,目前無業,離婚,無未成年子女,現與子女同住,暨本件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為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復參以檢察官對於緩刑亦表贊同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4頁),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座 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 地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段 旱坑子小段 69-1 310.00 1/81 農牧用地 2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段 旱坑子小段 69-2 1236.00 1/81 農牧用地 3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段 旱坑子小段 69-3 1372.00 1/81 農牧用地 4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段 旱坑子小段 69-8 685.00 1/81 農牧用地 5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段 旱坑子小段 78-10 720.00 1/81 農牧用地 6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段 旱坑子小段 111-7 1935.00 1/81 農牧用地 7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段 旱坑子小段 111-14 204.00 1/81 農牧用地 8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段 旱坑子小段 111-15 2434.00 1/81 農牧用地 9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段 旱坑子小段 116-8 1343.00 1/81 農牧用地 10 新竹縣 竹北市 東海窟段 旱坑子小段 116-9 480.00 1/81 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