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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判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35號聲 請 人 江佳明代 理 人 楊隆源律師

戴愛芬律師被 告 尹淑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尹淑玲因誣告案件,經聲請人江佳明聲請交付審判,惟本院依明顯合理之確信,認為交付審判程序相關法律,其中刑事訴訟法第258之3條第4項之規定(按即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前經本院於審理另案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交付審判案件時,已依大法官前開解釋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同時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而今大法官尚未就刑事訴訟法第285條之3第4項規定是否抵觸憲法作成解釋,且此為本案之先決問題,須待解決釐清,是本案爰依法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