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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扣更一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扣押人 黃豊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扣押人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扣押財產,經本院裁定後(109 年度聲扣字第11號),由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109 年度抗字第1911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黃豊興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准予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卷附聲請人聲請扣押調查報告所載(因偵查不公開,故從略)。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3 項第1 款、第2 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第2 項、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133 條之2 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犯罪嫌疑及犯罪所得部分:

本件被告黃豊興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認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下同)91,938,000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在卷可參(因偵查不公開,本院不於裁定中詳述,詳卷附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已釋明本案被告之犯罪嫌疑及其犯罪所得數額,且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

㈡扣押標的部分:

1.按犯罪所得沒收之標的,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可分為「利得原物沒收」及「替代價額之沒收」。「利得原物沒收」之扣押,係保全將來國家取得具體利得物之所有權或權利,判決確定後,應沒收標的之所有權或被沒收之權利自動移轉至國家(即保全沒收);「替代價額之沒收」之扣押,係依替代價額額度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責任財產,使國家金錢債權得以實現之保全手段,並不限於單一或特定財產標的,被宣告追徵者之任何財產均可能作為保全之標的,判決確定後,國家取得對義務人之金錢給付請求權,並以義務人之財產為責任財產以實現該債權(即保全追徵)。此外,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

2.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不動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揭示之資訊,同地段於5 年內最高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74,000 元,以此估算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動產之價值約略為20,659,020元,然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不動產上,亦分別設有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056萬元、240 萬元、

288 萬元、28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又附表編號5 所示之不動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揭示之資訊,同地段於5 年內最高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59,000元,以此估算附表編號5 所示不動產之價值約略為514,203 元乙情,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認有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以保全日後犯罪所得追徵之必要,經核所請合於法定程序,且其扣押之範圍亦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過度扣押而侵害被告財產權之情事,應予准許。

四、本案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業經扣押在案,故本院爰不另行諭知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表】

┌──────────────────────────────┐│編號│不動產 │所有人│備註 │├──┼──────────────┼───┼────────┤│1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黃豊興│權利範圍1 分之1 ││ │87巷2弄16號2樓建物(即臺北市0 0 0

0 ○○○區○○○○段○○○○○○號) │ │ │├──┼──────────────┼───┼────────┤│2 │臺北市○○區○○○○段549-1 │黃豊興│權利範圍10000分 ││ │地號土地 │ │之483 │├──┼──────────────┼───┼────────┤│3 │臺北市○○區○○○○段544地 │黃豊興│權利範圍100分之 ││ │號土地 │ │55 │├──┼──────────────┼───┼────────┤│4 │臺北市○○區○○○○段549地 │黃豊興│權利範圍10000分 ││ │號土地 │ │之483 │├──┼──────────────┼───┼────────┤│5 │新北市○○區○○○段頂福小段│黃豊興│權利範圍10000分 ││ │0000-0000地號土地 │ │之57 │└──┴──────────────┴───┴────────┘

裁判案由:聲請扣押案件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