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竣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免除強制工作(109年度執聲字第1100號、107年度執保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竣凱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竣凱前因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保字第97號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自民國107年6月27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逾2年3月,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受刑人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1年6個月,已晉入第1等,其最近6個月內,每月得分在22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梁竣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於107年3月28日確定,而受刑人自107年6月27日移送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迄今等情,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迄今已滿1年6月,於109年2月間晉入第1等,最近6個月內每月得分均在22分以上,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附卷為憑,足認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相符,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