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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5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佑伸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佑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佑伸前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原訴字第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