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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5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進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進德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進德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107年度原簡字第52號,編號2:109年度竹簡字第760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欄位簽署姓名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