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4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貞語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貞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貞語前犯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7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