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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2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29號告 訴 人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長林聲請人 即告訴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婕妤律師被 告 李忠哲

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共 同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聲請交付電磁紀錄,本院於109年9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五編號9及附表六編號23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所為之109 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附表五編號9 及附表六編號23內之記載,係前揭規定所指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內所示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羽君附表:

┌───┬───┬──────┐│欄位 │原記載│更正後之記載│├───┼───┼──────┤│附表五│VIVI │VM ││編號9 │ │ │├───┼───┼──────┤│附表六│VMP │MVP ││編號23│ │ │└───┴───┴──────┘

裁判日期: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