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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2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范銘祥律師相 對 人 黃子芸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妨害秘密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黃子芸律師就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

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案件中附表資料均涉及聲請人研發傳統鋁漿、PERC鋁漿各種成分之使用比例、實驗數據等營業秘密,均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再按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同法第12條、第13條亦有明文。是以,行為人涉犯刑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雖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及同法第30條:「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 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等規定,如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者,自仍應適用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資料(即108 年度聲字第1474號、109 年度聲字第441 號秘密保持令全部內容),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情,業以108 年度聲字第1474號、109 年度聲字第441 號裁定就附表一至附表四對被告白友欽及其辯護人俞伯璋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被告白友欽另委任黃子芸律師為辯護人,今聲請人就黃子芸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本院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及被告白友欽訴訟上權益,認本件就相對人黃子芸律師聲請核發密保持命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所載放置於10

8 執他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紙箱內之證據14至16證據資料,既已就相同內容核准秘密保持令,請相對人閱卷時務必遵循秘密保持令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附表一:

(即108 年11月15日、12月3 日108 年度聲字第1474號秘保令全部範圍)

┌─────┬─────────┬─────────┐│108 年度聲│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字第1474號│ │ ││聲請狀項次│ │ │├─────┼─────────┼─────────┤│ 1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154 號卷㈠第85、86││ │ │頁、彌封信封內之資││ │ │料 │├─────┼─────────┼─────────┤│ 2 │薛祥明扣案硬碟資料│106 年度偵續字第 ││ │與妨害秘密之關聯整│154 號卷㈠第168 頁││ │理表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3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名稱對照表 │154 號卷㈠第356 頁││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4 │趙靖瑜陳述書原本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154 號卷㈠第360 頁││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電│106 年度偵續字第 ││ │子檔光碟 │154 號卷㈡第85頁、││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6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名稱對照表、薛祥明│154 號卷㈡第207 頁││ │陳述原本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7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106 年度偵續字第 ││ │調查站函送彌封資料│154 號卷㈡新竹市調││ │1包 │站法字第0000000000││ │ │0 號函檢送彌封信封││ │ │內之資料 │├─────┼─────────┼─────────┤│ 8 │告訴人之玻璃粉配方│105 年度偵字第9960││ │表 │號卷㈠第51、62頁 │├─────┼─────────┼─────────┤│ 9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94-98頁 │├─────┼─────────┼─────────┤│ 10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04-106頁 │├─────┼─────────┼─────────┤│ 11 │扣案趙靖瑜工作紀錄│105 年度偵字第9960││ │及配方 │號卷㈠第108頁 │├─────┼─────────┼─────────┤│ 12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10 頁 ││ │ │ ││ │ │ │├─────┼─────────┼─────────┤│ 2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本 │號卷㈠第43頁正反面││ │ │、44頁正反面 │├─────┼─────────┼─────────┤│ 26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本 │號卷㈠第237 頁彌封││ │ │信封內 │├─────┼─────────┼─────────┤│ 27 │趙靖瑜扣案電腦列印│103 年度他字第2380││ │之照片 │號卷㈡第114 、115 ││ │ │、116 、117 頁 │├─────┼─────────┼─────────┤│ 28 │趙靖瑜報告鋁膠實驗│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之簡報 │號第15、25頁彌封信││ │ │封袋內 │├─────┼─────────┼─────────┤│ 29 │趙靖瑜與研發同仁間│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電子郵件 │號第16、25頁彌封信││ │ │封袋內 │└─────┴─────────┴─────────┘附表二:

(即109 年2 月24日108 年度聲字第1474號秘保令全部範圍)

┌─────┬─────────┬─────────────────────┐│108 年度聲│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字第1474號│ │ ││聲請狀項次│ │ │├─────┼─────────┼─────────────────────┤│ 13 │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 頁。 ││ │品清單編號24「趙靖│置於105年度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 ││ │瑜筆記本」1本 │ │├─────┼─────────┼─────────────────────┤│ 14 │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 頁背面。 ││ │品清單編號26「趙靖│置於105年度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 ││ │瑜筆記本」5本 │ │├─────┼─────────┼─────────────────────┤│ 15 │移送時放置於紙箱中│牛皮紙袋共12袋(業經本院於紙袋正面右下角編││ │之新竹市調查站製作│碼①至⑫),放置於108 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 │詢問筆錄時所提示之│資料之紙箱內。 ││ │文件 │(紙袋③中電子郵件①及測試申請書、紙袋④中││ │ │電子郵件㈠①②、⑥至⑨、電子郵件㈡①、④至││ │ │⑦、紙袋⑤中電子郵件②、紙袋⑦中電子郵件①││ │ │、紙袋⑧中電子郵件③④、紙袋⑨中電子郵件①││ │ │②、紙袋⑩中電子郵件①則不在聲請範圍內。)│├─────┼─────────┼─────────────────────┤│ 16 │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 頁,放置於108 ││ │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證據二十四(「扣押│ ││ │物相關」趙靖瑜104 │ ││ │年7 月3 日另案扣押│ ││ │物編號4-3 扣押物名│ ││ │稱「工作日誌3 」翻│ ││ │拍之DF80及DF32等玻│ ││ │璃粉配方比例表) │ │├─────┼─────────┼─────────────────────┤│ 17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21頁,置於該卷最││ │本(告證23) │末之證物袋。 │├─────┼─────────┼─────────────────────┤│ 18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 年度偵續字第154 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 │本(告證24 ) │最末之證物袋。 │├─────┼─────────┼─────────────────────┤│ 19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 年度偵續字第154 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 │本(告證26 ) │最末之證物袋。 │├─────┼─────────┼─────────────────────┤│ 23 │玻璃配方比例圖(告│105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65頁(放置於彌封袋││ │證11 ) │內) │├─────┼─────────┼─────────────────────┤│ 24 │趙靖瑜工作紀錄節本│105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69頁(放置於彌封袋││ │(告證14) │內) │├─────┼─────────┼─────────────────────┤│新增項次 │ │ ││ │ │ │├─────┼─────────┼─────────────────────┤│ 30 │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頁,放置於108 ││ │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證據三十(調查站製│ ││ │作有關磐采公司薛祥│ ││ │明扣押物之實驗工作│ ││ │紀錄電子檔與趙靖瑜│ ││ │留存紙本工作紀錄簿│ ││ │之日期/ 關鍵字相聯│ ││ │結對照(含碩禾公司│ ││ │傳統鋁漿及PERC漿等│ ││ │營業秘密)表格暨附│ ││ │件1 份 │ │└─────┴─────────┴─────────────────────┘附表三:

(即109 年4 月8 日109 年度聲字第441 號秘保令全部範圍)

┌───────┬─────────┬─────────┐│108 年度聲字第│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1474號聲請狀項│ │ ││次 │ │ │├───────┼─────────┼─────────┤│ 20 │趙靖瑜任職告訴人公│105 年偵字第9960卷││ │司期間寄送之電子郵│㈡第146 頁、彌封信││ │件(告證44) │封內之資料 │├───────┼─────────┼─────────┤│ 21 │趙靖瑜2013年5 月21│105 年偵字第9960卷││ │日電子郵件(告證46│㈢第228 頁、彌封信││ │) │封內之資料 │├───────┼─────────┼─────────┤│ 22 │關於136 鋁漿添加特│105 年偵字第9960卷││ │殊鋁粉、螢光粉之實│㈢第239 頁、彌封信││ │驗簡報節本(告證47│封內之資料 ││ │) │ │└───────┴─────────┴─────────┘附表四:

( 即109 年7 月3 日109 年度聲字第441 號秘保令全部範圍)

┌─────┬─────────┬─────────┐│ 編號 │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1 │如109 年度聲字第44│放置於108 執他3 號││ │1 號刑事陳報暨聲請│趙靖瑜卷證資料紙箱││ │補充裁定秘密保持令│內之證據14第3 頁 ││ │(四)狀附表2 編號│ ││ │1 所載 │ │├─────┼─────────┼─────────┤│ 2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23頁右││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側2 張投影片及24-2││ │四)狀附表2 編號2 │6 頁 ││ │所載 │ │├─────┼─────────┼─────────┤│ 3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40頁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四)狀附表2 編號3 │ ││ │所載 │ │├─────┼─────────┼─────────┤│ 4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55-61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頁 ││ │四)狀附表2 編號4 │ ││ │所載 │ │├─────┼─────────┼─────────┤│ 5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64、20││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9頁 ││ │四)狀附表2 編號5 │ ││ │所載 │ │├─────┼─────────┼─────────┤│ 6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65-66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72-75 、215-217 ││ │四)狀附表2 編號6 │頁 ││ │所載 │ │├─────┼─────────┼─────────┤│ 7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69、71││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78、82、87、97、││ │四)狀附表2 編號7 │103 、214 、226 、││ │所載 │231 、234-235 、 ││ │ │239 、246 、252 、││ │ │258頁 │├─────┼─────────┼─────────┤│ 8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194-19││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5 、362 ;及放置於││ │四)狀附表2 編號8 │108 執他3 號趙靖瑜││ │所載 │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證據16第70-72 頁 │├─────┼─────────┼─────────┤│ 9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222 頁││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四)狀附表2 編號9 │ ││ │所載 │ │├─────┼─────────┼─────────┤│ 10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104-1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260 頁;上開證據││ │四)狀附表2 編號10│16第20頁 ││ │所載 │ │├─────┼─────────┼─────────┤│ 11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265 頁││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四)狀附表2 編號11│ ││ │所載 │ │├─────┼─────────┼─────────┤│ 12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15 頁││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四)狀附表2 編號12│ ││ │所載 │ │├─────┼─────────┼─────────┤│ 13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16 頁││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四)狀附表2 編號13│ ││ │所載 │ │├─────┼─────────┼─────────┤│ 14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19 頁││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四)狀附表2 編號14│ ││ │所載 │ │├─────┼─────────┼─────────┤│ 15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20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321頁 ││ │四)狀附表2 編號15│ ││ │所載 │ │├─────┼─────────┼─────────┤│ 16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32 頁││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四)狀附表2 編號16│ ││ │所載 │ │├─────┼─────────┼─────────┤│ 17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61 頁││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四)狀附表2 編號17│ ││ │所載 │ │├─────┼─────────┼─────────┤│ 18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76 頁││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四)狀附表2 編號18│ ││ │所載 │ │├─────┼─────────┼─────────┤│ 19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4第382-38││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3、391 頁 ││ │四)狀附表2 編號19│ ││ │所載 │ │├─────┼─────────┼─────────┤│ 20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6第6 、9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14-15頁 ││ │四)狀附表2 編號20│ ││ │所載 │ │├─────┼─────────┼─────────┤│ 21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6第8 、12││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14頁 ││ │四)狀附表2 編號21│ ││ │所載 │ │├─────┼─────────┼─────────┤│ 22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6第21、24││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頁 ││ │四)狀附表2 編號22│ ││ │所載 │ │├─────┼─────────┼─────────┤│ 23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16第58頁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 ││ │四)狀附表2 編號23│ ││ │所載 │ │├─────┼─────────┼─────────┤│ 24 │如刑事陳報暨聲請補│上開證據28第6 、7 ││ │充裁定秘密保持令(│、9 、15、19頁 ││ │四)狀附表2 編號24│ ││ │所載 │ │└─────┴─────────┴─────────┘

裁判日期: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