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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廖庭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魏子凱偽造文書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5044號),聲請裁定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庭玉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科新臺幣貳萬元之罰鍰。

理 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證人廖庭玉因被告魏子凱偽造文書案件,經二次合法傳喚後,應於附表所示時間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查庭作證,惟證人竟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茲依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科以罰鍰等語。

三、經查:證人廖庭玉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新北市○○區○○路○ 號),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偵訊時陳明其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街○○○ 巷○○號5 樓等情,有訊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各1 份在卷可參。又本件聲請人因被告魏子凱涉犯偽造文書案件,認有傳喚證人廖庭玉之必要,通知證人廖庭玉應於附表所示時間到場之傳票,經郵務機關人員合法送達至證人廖庭玉所陳報之上開居所通知到場作證,在其居所地已將文書交付予證人之受僱人,然證人廖庭玉均未遵期到庭,亦未提出不到庭之正當理由相關證明,復查無證人廖庭玉有於全國之監獄或看守所內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點名單、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證人廖庭玉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對證人廖庭玉裁定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7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表:

┌─┬───────────┬───────────────────┐│ │應到場作證時間 │送達地址 │├─┼───────────┼───────────────────┤│1 │108 年12月8 日下午3 時│現住地: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2 │109 年1 月16日下午3 時│同上。 │└─┴───────────┴───────────────────┘

裁判日期:202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