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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鴻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經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109 年度聲觀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鴻武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22 號裁定(下稱本案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茲因被告未到案執行,致該裁定迄今已逾3 年未執行,爰依刑法第99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執行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刑法第99條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與刑罰時效之制度雖相近似,然其性質不同。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 年者,並不因時間之經過而歸諸消滅,惟在執行之際,須以先經法院許可之程式為條件。其准駁與否之標準,當以有無再予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為斷。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本案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嗣被告未到案執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105 年7 月29日發布通緝,於109 年1 月1 日為警緝獲歸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應認被告自原裁定應執行之日起,迄今已逾3 年未執行。又被告就其前未到案執行之原因,於109 年1 月1 日偵查中供稱:我知道有這個觀察勒戒的裁定,本來是要等我當完兵去執行,但我沒有收到開庭通知,之後朋友安排我去中國工作,我去了以後因為工作內容是詐欺集團而被判了4 年、關了3 年半,現在已經沒有再施用毒品了等語(109 毒偵緝7 卷109 年1 月1 日偵查筆錄),雖就其所稱「未收通知」等情,經核與被告於本案裁定確定後,因服役中故於104 年11月23日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當庭告知應於退伍後到案執行,嗣於105 年2 月16日退伍當日亦親自簽收其應於105 年2 月25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104 毒偵緝129 卷第20-21 、28頁),卻仍未按時接受執行等情有所不符,然其供述縱有此等避重就輕之情形,亦難逕以作為「原裁定觀察勒戒之原因仍繼續存在」之認定依據。況被告確於105 年3 月間出境後,直至109 年

1 月1 日始再行入境而遭緝獲,迄今亦無其他因施用毒品案件遭查獲之行為等情,復有其入出境紀錄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應認其供稱近年因在國外接受長期刑罰執行、目前已無再行施用毒品事實等語尚非無據,故依卷內事證而言,顯然並無被告至今仍存有對毒品依賴之相當證據,聲請人並未提出被告確有繼續實施觀察、勒戒必要之其他事證,自無從認為尚有令入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綜上,應認聲請人上開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裁判日期: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