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4號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范銘洋律師相 對 人 汪柏丞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
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汪柏丞律師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
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案件中附表資料均涉及聲請人研發傳統鋁漿、PERC鋁漿各種成分之使用比例、實驗數據等營業秘密,均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再按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同法第12條、第13條亦有明文。是以,行為人涉犯刑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雖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及同法第30條:「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 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等規定,如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者,自仍應適用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情,業以108 年度聲字1474號裁定就被告白友欽及其辯護人俞伯彰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被告白友欽另委任汪柏丞律師為辯護人,今聲請人就汪柏丞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本院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及被告白友欽訴訟上權益,認本件就相對人汪柏丞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附表一:
┌─────┬─────────┬─────────┐│本院108 年│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度聲字第14│ │ ││74號案件 │ │ ││聲 請 狀│ │ ││項 次│ │ │├─────┼─────────┼─────────┤│ 1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154 號卷㈠第85、86││ │ │頁、彌封信封內之資││ │ │料 │├─────┼─────────┼─────────┤│ 2 │薛祥明扣案硬碟資料│106 年度偵續字第 ││ │與妨害秘密之關聯整│154 號卷㈠第168 頁││ │理表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3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名稱對照表 │154 號卷㈠第356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4 │趙靖瑜陳述書原本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154 號卷㈠第360 頁││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電│106 年度偵續字第 ││ │子檔光碟 │154 號卷㈡第85頁、││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6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名稱對照表、薛祥明│154 號卷㈡第207 頁││ │陳述原本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7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106 年度偵續字第 ││ │調查站函送彌封資料│154 號卷㈡新竹市調││ │1包 │站法字第0000000000││ │ │0 號函檢送彌封信封││ │ │內之資料 │├─────┼─────────┼─────────┤│ 8 │告訴人之玻璃粉配方│105 年度偵字第9960││ │表 │號卷㈠第51、62頁 │├─────┼─────────┼─────────┤│ 9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94-98頁 │├─────┼─────────┼─────────┤│ 10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04-106頁 │├─────┼─────────┼─────────┤│ 11 │扣案趙靖瑜工作紀錄│105 年度偵字第9960││ │及配方 │號卷㈠第108頁 │├─────┼─────────┼─────────┤│ 12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10 頁 │├─────┼─────────┼─────────┤│ 2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本 │號卷㈠第43頁正反面││ │ │、44頁正反面 │├─────┼─────────┼─────────┤│ 26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本 │號卷㈠第237 頁彌封││ │ │信封內 │├─────┼─────────┼─────────┤│ 27 │趙靖瑜扣案電腦列印│103 年度他字第2380││ │之照片 │號卷㈡第114 、115 ││ │ │、116 、117 頁 │├─────┼─────────┼─────────┤│ 28 │趙靖瑜報告鋁膠實驗│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之簡報 │號第15、25頁彌封信││ │ │封袋內 │├─────┼─────────┼─────────┤│ 29 │趙靖瑜與研發同仁間│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電子郵件 │號第16、25頁彌封信││ │ │封袋內 │└─────┴─────────┴─────────┘附表二:
┌─────┬─────────┬─────────────────────┐│本院108 年│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度聲字第14│ │ ││74號案件 │ │ ││聲 請 狀│ │ ││項 次│ │ │├─────┼─────────┼─────────────────────┤│ 13 │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 頁。 ││ │品清單編號24「趙靖│置於105年度刑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 ││ │瑜筆記本」1本 │ │├─────┼─────────┼─────────────────────┤│ 14 │新竹市調查站扣押物│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㈠第192 頁背面。 ││ │品清單編號26「趙靖│置於105年度刑保字第1102號扣案物紙箱內 ││ │瑜筆記本」5本 │ │├─────┼─────────┼─────────────────────┤│ 15 │移送時放置於紙箱中│牛皮紙袋共12袋(業經本院於紙袋面右下角編碼││ │之新竹市調查站製作│①至⑫),放置於108 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 │詢問筆錄時所提示之│料之紙箱內。 ││ │文件 │(紙袋③中電子郵件①及測試申請書、紙袋④中││ │ │電子郵件㈠①②、⑥至⑨、電子郵件㈡①、④至││ │ │⑦、紙袋⑤中電子郵件②、紙袋⑦中電子郵件①││ │ │、紙袋⑧中電子郵件③④、紙袋⑨中電子郵件①││ │ │②、紙袋⑩中電子郵件①則不在聲請範圍內)。│├─────┼─────────┼─────────────────────┤│ 16 │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 頁,放置於108 ││ │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證據二十四(「扣押│ ││ │物相關」趙靖瑜104 │ ││ │年7 月3 日另案扣押│ ││ │物編號4-3 扣押物名│ ││ │稱「工作日誌3 」翻│ ││ │拍之DF80及DF32等玻│ ││ │璃粉配方比例表) │ │├─────┼─────────┼─────────────────────┤│ 17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5 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21頁,置於該卷最││ │本(告證23) │末之證物袋。 │├─────┼─────────┼─────────────────────┤│ 18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 年度偵續字第154 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 │本(告證24 ) │最末之證物袋。 │├─────┼─────────┼─────────────────────┤│ 19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6 年度偵續字第154 號卷㈡第27頁,置於該卷││ │本(告證26 ) │最末之證物袋。 │├─────┼─────────┼─────────────────────┤│ 23 │玻璃配方比例圖(告│105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65頁(放置於彌封袋││ │證11 ) │內) │├─────┼─────────┼─────────────────────┤│ 24 │趙靖瑜工作紀錄節本│105 年度他字第615 號卷第69頁(放置於彌封袋││ │(告證14) │內) │├─────┼─────────┼─────────────────────┤│新增項次 │ │ │├─────┼─────────┼─────────────────────┤│ 30 │移送時放置於上開紙│105年度偵字第9960號卷㈡第1頁,放置於108 ││ │箱中之移送書所載之│執他3 號趙靖瑜案卷證資料之紙箱內。 ││ │證據三十(調查站製│ ││ │作有關磐采公司薛祥│ ││ │明扣押物之實驗工作│ ││ │紀錄電子檔與趙靖瑜│ ││ │留存紙本工作紀錄簿│ ││ │之日期/ 關鍵字相聯│ ││ │結對照(含碩禾公司│ ││ │傳統鋁漿及PERC漿等│ ││ │營業秘密)表格暨附│ ││ │件1 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