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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4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1號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范銘祥律師相 對 人 李忠訓

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汪柏丞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妨害秘密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就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且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相對人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汪柏丞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

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案件中附表資料均涉及聲請人研發傳統鋁漿、PERC鋁漿各種成分之使用比例、實驗數據等營業秘密,均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予以保護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再按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由之事實;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時,其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秘密保持命令自送達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發生效力。駁回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同法第12條、第13條亦有明文。是以,行為人涉犯刑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及著作權法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雖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及同法第30條:「第8 條第1 項、第11條至第15條、第16條第1 項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等規定,如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者,自仍應適用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相關規定。又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此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本院審酌上情,並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利益及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等人訴訟上權益,認本件就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及其等之辯護人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汪柏丞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查,聲請人與磐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務有所重疊,兩者具有高度競爭關係,又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均在磐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如可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無疑增加聲請人營業秘密外流,遭訴訟外使用之風險,確有可能對於聲請人之營運造成危害,是就本件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應予准許。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附表:

┌───────┬─────────┬─────────┐│108 年度聲字第│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1474號 │ │ ││聲請狀項次 │ │ │├───────┼─────────┼─────────┤│ 20 │趙靖瑜任職告訴人公│105 年偵字第9960卷││ │司期間寄送之電子郵│㈡第146 頁、彌封信││ │件(告證44) │封內之資料 │├───────┼─────────┼─────────┤│ 21 │趙靖瑜2013年5 月21│105 年偵字第9960卷││ │日電子郵件(告證46│㈢第228 頁、彌封信││ │) │封內之資料 │├───────┼─────────┼─────────┤│ 22 │關於136 鋁漿添加特│105 年偵字第9960卷││ │殊鋁粉、螢光粉之實│㈢第239 頁、彌封信││ │驗簡報節本(告證47│封內之資料 ││ │) │ │└───────┴─────────┴─────────┘

裁判日期: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