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51號聲 請 人即受 刑 人 姜智棋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76 、212 號判決確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姜智棋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件所示證物影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姜智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76 、212 號判決在案,嗣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即撤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人已入監執行多年,發現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之處,聲請人前請求非常上訴,獲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聲請人仍難甘服,因手邊沒有原確定判決所憑證據資料影本,遂無法一一陳明疑點,也無資力委請律師代為閱卷,或依其他法規及慣例取得該證據資料影本,聲請預納費用,付與原確定判決附表八編號1 、2 部分所憑證據資料影本等語。
二、按民國108 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而依71年8 月4 日修正第33條之理由謂: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如許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對於卷宗及證物檢閱、抄錄或攝影,則不僅實質上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難免影響偵查之正常進行,自不應准許。爰修正本條增列「於審判中」四字,以示辯護人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等語。可知以整體法律體例及其立法歷史沿革觀之,該法文中之「於審判中」應僅係相對於檢察官「於偵查中」不公開之原則,所為之文字限縮。故實務上為保障被告合理使用卷證權利之規範目的,乃就「於審判中」之解釋,不應侷限於案件尚在繫屬審理中始得請求付與,雖於判決終結後,於被告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情形(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均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19號裁定同此見解)。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76 、212 號判決附表八編號1 至3 所示部分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請求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原確定判決附表八編號2 至3 部分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就原確定判決附表八編號3 部分撤銷改判,其餘上訴駁回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各1 份、原確定判決節錄部分(聲請人所涉部分)1 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取原確定判決之全部卷宗核閱及整理該判決附表八編號1 至2 部分所憑如附件所載證據資料,應堪認定。是聲請人聲請付與如附件所示證物影本,依其所執請求非常上訴目的,核屬正當,雖依之前實務見解認為被告閱卷權利只限於審理中案件,但依前開近期最高法院見解,已肯認經判決確定案件,如受刑人基於正當目的,仍得據此請求付與證物影本。從而,聲請人所為請求,應屬有據,准許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原確定判決附表八編號1至2 部分所憑如附件所示證物影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魏瑞紅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附件】
一、被告姜智棋歷次供述
1.0000000警詢:竹檢100偵3135卷第12至34頁
2.0000000偵訊:竹檢100偵3135卷第57至62頁(具結)
3.0000000本院聲羈:本院100聲羈70卷第49至52頁
4.0000000本院延押:本院100偵聲102卷第40至45頁
5.0000000偵訊:竹檢100偵3320卷第301至303頁(具結)
6.0000000偵訊:竹檢100偵3135卷第107至109頁(具結)
7.0000000本院移審:本院100訴176卷1第70至72頁
8.0000000本院準備:本院100訴176卷1第222至235頁
9.0000000本院審判Ⅰ:本院100訴176卷2第65至105頁
10.0000000本院審判Ⅱ:本院100訴176卷2第127至165、167頁(具結)
11.0000000本院審判:本院100訴176卷3第14至144頁
12.0000000本院調查:本院100訴176卷3第207至208頁
二、共犯陳盈潔歷次供述
1.0000000警詢:竹檢100偵3134卷第6至25頁
2.0000000偵訊:竹檢100偵3134卷第62至67頁
3.0000000本院聲羈:本院100聲羈70卷第42至46頁
4.0000000本院延押:本院100偵聲102卷第46至50頁
5.0000000本院移審:本院100訴176卷1第78至80頁
6.0000000本院準備:本院100訴176卷1第222至235頁
7.0000000本院審判Ⅰ:本院100訴176卷2第65至105頁
8.0000000本院審判Ⅱ:本院100訴176卷2第127至166頁(具結)
9.0000000本院審判:本院100訴176卷3第14至144頁
三、證人證述
(一)關於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所示犯行
A.證人張益謙(購買毒品者)歷次供述
1.0000000警詢:竹檢100偵3320卷第115至116頁
2.0000000偵訊:竹檢100偵3320卷第275至278頁(具結)
3.0000000本院審判:本院100訴176卷2第71至88、106頁(具結)
B.通訊監察譯文:竹檢100偵3320卷第117頁
(二)關於原判決附表八編號2所示犯行
A.證人張慰權(購買毒品者)歷次供述
1.0000000警詢:竹檢100偵3320卷第119至121頁
2.0000000偵訊:竹檢100偵3320卷第279至282頁(具結)
3.0000000本院審判:本院100訴176卷2第89至103、107頁(具結)
B.通訊監察譯文:竹檢100偵3320卷第1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