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7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志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忠前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及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7號、105年度訴字第2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