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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7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彭瑞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瑞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彭瑞賢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彭瑞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妨害公務等罪 │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新臺幣 ││ │,以新臺幣 │,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壹日。 ││ │1,000元折算 │1,000元折算 │ ││ │壹日。 │壹日。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 ││ │壹日。 │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4日 │108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年度速偵字第1185號 │察署108年度速偵字 ││及案號 │ │第1355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87號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 ││ 事 │ │ │第2號 ││ 實 ├──┼─────────────┼─────────┤│ 審 │判決│109年2月14日 │109年4月1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新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87號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 ││ 判 │ │ │第2號 ││ 決 ├──┼─────────────┼─────────┤│ │確定│109年3月18日 │109年5月5日 ││ │日期│ │ │└──┴──┴─────────────┴─────────┘

裁判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