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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1號

109年度易字第49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嘉均具 保 人 林建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293 號、第294 號、第295 號、第297 號)及追加起訴(10

9 年度偵緝字第298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林建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嘉均所涉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林建誠於民國109 年

6 月2 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9 年7 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於同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 份(訴字卷第131 頁)、國庫存款收款書1 份(訴字卷第134 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訴字卷第16

7 頁)、被告之送達證書2 份(訴字卷第157 、159 頁)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 份(訴字卷第161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9 年8 月28日函文1 份、拘提報告書1 份暨照片2 張(訴字卷第213 、216 、217 頁)、新竹市警察局

109 年8 月17日函文1 份、拘提報告書1 份暨照片2 張(訴字卷第219 、227 、229 頁)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0-09-21